聚焦最高法院关于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四大看点
来源: | 作者:pro0c900d | 发布时间: 2014-01-10 | 161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知假买假·赠品侵权·明星代言·网购责任—

聚焦最高法院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四大看点

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(记者陈菲、王思北、邹伟)当前,我国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逐年增多。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

司法解释对“知假买假”者是不是消费者、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,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。

“知假买假”不影响维权

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,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,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。

司法解释规定,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“法院对于"知假买假"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,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。有的法院支持,有的法院不予支持。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"知假买假"的索赔,对于统一司法尺度、打击无良商家、维护消费者权益、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。

“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,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"知假买假",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。”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,“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"双刃剑",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、遏制作用,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。”

赠品侵权商家担责“没商量”

“买一赠一”“有奖销售”……在市场竞争中,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。

杨立新介绍,司法实践中,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,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,没有支付对价,不作为消费者对待,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、销售者责任,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对此,司法解释规定:“食品、药品生产者、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,造成消费者损害,消费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
“食品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,即使是赠品,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。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,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,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,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,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,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,造成消费者损害,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。